市残联:
收到《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建议》(济宁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152号提案)后,中心对该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4月18日和贵单位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将有关协办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政府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报价)给予一定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给予适当的分值优惠。
落实情况:集中采购项目,已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将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规定增加到采购文件模板中;部门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将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规定作为固定条款增加到采购文件中。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落实情况:协议供货或者定点商城入围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供应商需按照采购公告要求报名参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即可入围。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中所列明的采购品目、数量及预算金额。
三、探索专产专营和单一来源方式。进一步梳理我市适合残疾人生产和提供的产品、服务,确定物资和服务,提出专产名录。对需要购买由福利单位、慈善机构或其他特定机构生产的产品的,如办公用纸张、笔、纸杯等,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直接向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
落实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议由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出台相应政策。
四、全面加强对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将审核确定后的福利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以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正式予以公布;积极为福利性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指导其科学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有效提高福利性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中标(成交)率;
落实情况:建议由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出台相应政策。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平台,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福利性单位及其提供的特色商品及服务,增进采购人和社会各界对福利性单位的了解和支持;做好对促进福利性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的追踪问效工作,共同推进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的更好落实。
落实情况:《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转发。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