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5 16:3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一方面,城市房地产开发极大地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提高了房屋安全性能;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旧有房屋和自建房屋的结构构件、设施设备逐渐老化,部分建筑主体结构年久失修、设施设备超负荷运行,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增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只对新建房屋的规划、建设过程进行规范,对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法律保障。2022年4月,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批示;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二、《办法》制定的经过

《办法》是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为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共同组成起草小组,扎实开展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研究,把牢正确方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定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沟通对接,了解最新政策动向,确保立法方向正确。

二是聚焦突出问题,确保务实管用。深入调研黑龙江、安徽、湖南、浙江等地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做法。先后赴青岛、烟台等已经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工作的市实地调研,到基层一线了解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确保《办法》更科学、更可操作。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25个省有关部门、16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吸纳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7章45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重点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安全鉴定、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等作出了规范。

(一)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的有关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履行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情形的,要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二)细化了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内容。结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实践,规定了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鉴定报告的出具和承担的相关责任等内容。此外,对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安全鉴定作出了特别规定,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的,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完善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程序。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房屋隐患治理期间产权人可按规定申请临时过渡住房。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

(四)健全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主要规定了地方政府、房屋安全管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居)委会协助”的房屋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应急预案、救助机制、保险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五)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主要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装修人擅自施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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